为切实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从2018年5月16日起,全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必须先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并选择当地接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除特殊情况外,异地就医医疗费不得再拿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必须符合以下特殊情形: 1.就医地医疗机构尚未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 2.社保卡尚未发放,无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3.外出期间急诊入院; 4.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因系统原因导致无法进行直接结算; 5.已经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备案的参保人员,备案地医疗机构无法治疗,需转往备案地以外就医。 二、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应注意以下两点: 1.就医时医疗费用结算必须使用银行卡结算; 2.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报销人员要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就医相关资料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银行卡刷卡结算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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