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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扶贫出新规,大病保险报销有了新提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酒泉市社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5-23
    随着人口老龄化、医疗技术和设备的不断进步更新,居民在遇到大病和严重慢性病的时候,承担的医药费用不断增长,负担也越来越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种现象在生活中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
    普通人群:从2018年6月1日起,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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