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妮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教师公休假补助的提案》已由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我局办理,根据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2007年12月,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条例中对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即:“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008年2月,原人事部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2008〕9号)第五条规定:“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2008年6月,甘肃省人事厅印发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再次明确,对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沿用国务院、人事部休假条例、办法中的规定。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教师已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故不再享受年休假。针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或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人事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要求“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所以按政策教师无法再享受公休假补助。
至于您提到教师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培训、庆典、检查等挤占教师假期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将积极与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反映此类现象,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通过分配办法的调整,适当向班主任等工作责任大、时间长的教师倾斜,以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对各类培训安排上,也将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合理优化学校教师培训时间,让教师充分的享受寒暑假期。
在此,也谢谢您对有关问题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联系单位:36365工资福利与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电话:2686153
联系人:闫卿君
36365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