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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项目调整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3-2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30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一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7〕97号),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规范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权限调整后审批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省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消防技能类职业培训学校除外),向办学地址所在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这项业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由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级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等服务工作。

  审批机关调整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统筹指导。市(州)和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在许可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查验相关资质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其办学规模和实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合理核准办学专业和层次。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审批流程要全程记录。要逐步推行网上行政许可审核办理等“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对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有效监督和管理。

  各地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项目调整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沟通。

    联系人:谢引群

    电  话:0931-886728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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