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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局管科级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14

 

 

关于印发36365

局管科级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人社党组〔2015〕44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36365局管科级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36365党组
                              2015年12月14日


 

36365局管科级干部

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考核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人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进一步树立转变工作作风、推动科学发展、为民务实清廉的导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就业局、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市人社局党组管理的科级干部(简称局管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分类及内容


  第四条  局管科级干部年度考核时,以单位分别进行考核。
  第五条  局管科级干部按职责分工不同,分科室负责人(含负责科室工作的副科长)、其他科级干部(含副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享受科级待遇的其他干部)2个类别,分别组织考核。       
  第六条  局管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注重对德、绩和作风的考核。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七条  局管科级干部年度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实绩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考核和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评定的办法,通过大会述职述廉述德、民主测评、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
  (一)述职述廉述德。分大会和书面两种形式。局管科级干部的述职述廉述德报告,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突出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德的自我评价、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其中科室负责人要对科室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并做个人述职述廉述德,时间不超过10分钟;其他局管科级干部不超过7分钟。
  (二)民主测评。述职结束后,参加大会的干部职工以填写民主测评表的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参会范围为单位在编干部职工。
  (三)综合分析。综合考虑科室责任书完成、年内奖惩及考勤、述职述廉述德、民主测评、分管领导评价等情况,对局管科级干部作出综合评价。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九条 局管科级干部考核等次的确定,主要由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优秀”票数,并参考“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和日常表现,综合考虑,提出建议,并报局党组确定。
  第十条  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科级干部分别排序确定,按照分配的“优秀”名额,综合考虑,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科级干部。
  (二)其它不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情形。
  第十二条  科室相关工作被上级“一票否决”的,在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准确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客观评定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科级干部的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等次建议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局管科级干部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年终考核一般于当年底或翌年初组织进行,由局党组建并派出考核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它原因需要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人员和被考核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影响考核工作正常秩序的人员,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局党组和纪检组对考核工作实施全程监督,鼓励、支持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检举、申诉,及时查处反映出的问题。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坚持表彰先进与惩戒后进相结合,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激励约束、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十九条  局管科级干部年度分类考核评价综合情况,以局党组文件或召开考核结果讲评大会的形式通报。
  第二十条  局属单位科级干部的考核评价结果,由考核组通过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本人反馈,也可直接向本人反馈。局管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结果,在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局管科级干部年度分类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公务员考核奖励有关规定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评定为称职(合格)等次,但在履行职责、作风建设等方面有反映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局管科级干部定期分析制度,根据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科学分析干部队伍素质构成和干部个人成长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教育培训、挂职锻炼、轮岗交流,促进干部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局管科级干部年度分类考核评价结果记入考核档案、个人档案。领导干部年度分类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提拔、调整重要岗位时优先考虑;对拟提拔干部要考量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将考核等次和民主测评情况写入考察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到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的科级干部,要根据考核结果反馈的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中群众有反映的科级干部,进行专门约谈,督促整改;能力素质有待提高的,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养;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局管科级干部违反科学发展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或违反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局管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核通报下发或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局党组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提出答复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答复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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