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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监督举报须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4-15

网友您好:
  欢迎您使用36365网站“社保基金监督举报”板块。为确保监督举报实效,请您先仔细阅读《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及奖励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及奖励办法(节选)
(摘自2015年11月13日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甘人社通〔2015〕365号文件)

  第四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
  2.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医药等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利用社会保障卡,采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或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列入或变相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4.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未经参保病人同意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转嫁给病人负担的;
  6.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不符合社会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及非医药费用列入或变相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7.采用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8.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定点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擅自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结算服务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超范围支付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主体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证属实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奖励500元;
  (二) 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奖励1000元;
  (三) 查实金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奖励2000元;
  (四) 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奖励3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奖励5000元;
  (六)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酒泉市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地址:酒泉市新城区富康路26号市人社局8楼审计监督科
  监督举报电话:0937-2662635
  监督举报电子信箱:
jqsrsj#163.com ;或登陆“36365”网站进入“社保基金监督举报”板块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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